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为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消费活力,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顺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扎实推进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全市消费环境持续优化升级。
宝应县某口腔诊所排除消费者更换、退货权利,并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4年9月24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宝应县某口腔诊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诊所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同步销售超级会员(三年),会员卡上标有该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等内容。当事人从天猫某旗舰店购进该类会员卡1000张,购进价格共计195元,截至检查时已累计发放72张会员卡,单张会员卡售价为39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关于“不得排除消费者更换、退货权利”“不得单方规定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的相关规定。依据该办法,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是责令当事人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更换、退货权利,不得在会员卡上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字样;二是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三是处以罚款500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表明会员卡可退可换,并将通过协商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在肉制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麻辣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麻辣鹅”存在两种差异明显的体型规格,且体型较小的“麻辣鹅”普遍缺失脖颈部位。2024年11月21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麻辣鹅”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中检出鸭源性成分。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正面贴有“正在营业,老鹅45元/斤,小鹅30元/斤”等字样的内容,未见与“鸭”相关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其冰柜内查获40余只冷冻鸭,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陈述经营成本压力较大,鸭子进价相对低廉,将制作原料替换为鸭,以“小鹅”的名义在店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其间进销价格波动未建立进销记录。
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麻辣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将店内招牌重新制作,并提供了冷冻鸭的相关采购证明材料。为了不造成食品浪费,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冷冻鸭归还当事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确认其店铺门口招牌已将“小鹅”更改为“麻辣鸭”。
2024年9月23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高邮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和铅酸电池仓,与其产品合格证图示不符。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的情况下,以2150元/辆的价格购进3辆“台铃”电动自行车,未按照《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要求进行组装并配备DZ48N-24EM型号锂电池。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以2300元销售了一辆配备铅酸电池仓的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6900元。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拆除3辆改装车的多余部件。
2024年11月12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了1台修正值为3.0%的水分测定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检测合格报告,且未定期检验此水分测定仪。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水分测定仪价值为1000元,用于收购水稻时测量水稻的水分含量。当事人自行将水分测定仪的修正值调到3.0%。该水分测定仪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在修正值3.0%的条件下,测定标准值13.2%的稻谷,示值误差3.3%,不符合误差范围±0.5%的技术要求;测定标准值19.6%的稻谷,示值误差3.2%,不符合误差范围±1.0%的技术要求,判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未保存销售记录且未建立进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谷物水分测定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细则》,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谷物水分测定仪1台,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平台店铺发布宣称“减脂、低卡、减肥”等内容的食品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销售“鸡胸肉”,自行编辑发布“减脂、低卡、减肥”等内容的广告,现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该案的货值金额为39.8元,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整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案后回访指导,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024年10月22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投诉工单,对扬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的“锦甄生鲜” 店铺在售的咸鸭蛋产品宣传页面标题为“新鲜农家散养咸鸭蛋特级流油正宗特产真空包装即食低盐微咸不淡”,而该产品包装盒内打印的 “营养标签”上标注的钠含量是每100克1660毫克。
经查,该咸鸭蛋宣传页面上宣称该产品“低盐”,根据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低盐”的标准为每100克固体食品中钠含量≤120毫克,上述咸鸭蛋并非低盐食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特级”相关证明材料。广告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虚假宣传其销售的咸鸭蛋为特级、低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涉案产品上架的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网店开展问题“回头看”时,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
根据不合格产品移交单,扬州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16K牛皮A型缝线格)经南京海关轻工中心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后,其标志和使用说明不符合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2025年2月8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4本不合格作文本正在销售。
经查,当事人共进货15本,购进单价为4元/本,销售价为6元/本,其中已经销售了7本,用于抽样检测4本,剩余4本作为备样已下架。上述不合格作文本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1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作文本4本、没收违法所得 14元、罚款9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后续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其销售上述不合格作文本,并将持续关注学生用品质量安全问题。
2024年8月15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扬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18个车型共计63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外观与产品合格证所示简图外形不一致,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4辆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尺寸限值、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4辆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尺寸限值、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GB 17761-2018 标准要求,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GB 42295-2022标准要求,输出口安全性不符合GB 42296-2022标准要求;其余55辆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GB 42295-2022标准要求,输出口安全性不符合GB 42296-2022 标准要求。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18863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63辆、罚款118863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